藤县居民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信息来源于:藤县在线 发布时间:2010/4/18
一、办理结婚户口迁移
申请人持结婚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由派出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再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 迁入。
二、工作调动人员户口迁移
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县级以上人事或劳动部门调动通知书原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由派出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三、购房或自建房人员户口迁移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书、户口簿、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藤县城镇户籍改革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县公安局户政科审核批准,开具《户口准迁证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迁证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四、新生婴儿入户
申请人持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五、收养子女入户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证明、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辖区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审核批准后签署意见再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六、变更户口登记项目
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填写《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呈批表》,由村(街)委或单位、派出所逐级核查并签署意见,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审核批准并签署意见,再到派出所办理项目变更更正。
申请人持结婚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由派出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再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 迁入。
二、工作调动人员户口迁移
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县级以上人事或劳动部门调动通知书原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由派出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三、购房或自建房人员户口迁移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书、户口簿、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藤县城镇户籍改革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县公安局户政科审核批准,开具《户口准迁证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迁证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四、新生婴儿入户
申请人持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户口簿、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五、收养子女入户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证明、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辖区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审核批准后签署意见再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六、变更户口登记项目
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填写《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呈批表》,由村(街)委或单位、派出所逐级核查并签署意见,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审核批准并签署意见,再到派出所办理项目变更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