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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婚姻登记指南

信息来源于:藤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07/8/28
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共设四个登记点(县民政局、金鸡镇、大黎镇、太平镇),受理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和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集中在南宁市自治区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处暂设在广西福彩大厦三楼(南宁市葛村路41号,南宁市电视台旁)。

婚姻登记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

结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必需符合的条件是:
1、符合法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双方必需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双方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必需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此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时签注);
3.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3张大2寸(6cm×4cm)背景为红色的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条件:
1、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2、双方必需是自愿的,并且要共同到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双方对子女、财产、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2张2寸(3.5cm×4.5cm)背景为红色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复婚登记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手续。

补办结婚登记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与结婚登记程序基本一致。

补领婚姻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原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现在仍维持登记时的婚姻状况;
2、原证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或在当事人一方是本辖区内常住户口的;
3、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有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

补领婚姻登记证需提交的材料是:
1、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原婚姻登记证件或者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无档可查的可凭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委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相片规格与结婚、离婚的要求相同。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办理地点:县登记点设在县民政局大院内,其他三个登记点分别设在金鸡镇、太平镇、大黎镇。
收费标准及依据:婚姻证书工本费9元/对([1992]桂价费249号),婚姻登记表格工本费1元/张(桂价费字[2005]340号。

咨询电话:0774-7297933(县城登记点)
     0774-7303123(金鸡镇登记点)
0774-7601992(太平镇登记点)
     0774-7558009(大黎镇登记点)
电话:010-61744288 传真:010-61744588 邮箱:union#ccoo.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宏福大厦1007室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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